廷杖(对朝中的官吏实行的一种惩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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廷杖,即是在朝廷上以荆条或竹板打人,是对朝中的官吏实行的一种惩罚,东汉、隋朝等都有廷杖的记录,朱国桢认为廷杖最早始于唐代,明代以前各代的廷杖只是皇帝偶而动怒,即兴所为,到了明代便逐渐形成制度,成为皇帝常用的惩罚朝臣的手段,惟非刑科给事中佥签驾帖,则不得杖耳。笞大头径二分七釐,小头径一分七釐,讯杖大头径四分五釐,小头径三分五釐。以上皆以荆为之,长俱三尺五寸。

明朝前

《太平御览》卷650引《后汉纪》记载,汉明帝时期“政事严峻,九卿皆鞭杖”。《隋书·刑法志》则说,隋文帝“每于殿廷打人,一日之中,或至数四”。

明朝

明代的廷杖始于朱元璋,但有纪录者仅茹太素,明代前期建文、永乐、洪熙、宣德皆无廷杖纪录,明英宗廷杖数位卷入明景帝间政治斗争的大臣,尔后宪宗、正德、嘉靖,因大礼议及出巡被阻等君臣争执,曾大规模施行廷杖,天启朝魏忠贤把持朝政,则动用过三次廷杖。 负责行刑的是锦衣卫的校尉,监刑的是司礼监太监。“洪武六年,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,太祖曰:‘六卿贵重,不宜以细故辱,命以俸赎罪。’后群臣罣误许以俸偿始此。”

正德元年(1506年),刘瑾逐刘健、谢迁,激起士人共愤,给事中艾洪、南京给事中戴铣、御史薄彦徽等二十一人,或独自具名,或几人联名,上疏请求保留刘、谢二人。最后皇帝将这二十一人全部逮捕,各廷杖三十。戴铣死于杖下,蒋钦三次被杖,三天后死在狱中。正德十四年(1519年),以谏止南巡,廷杖舒芬、黄巩等百四十六人,死者十一人。

天启时,太监王体乾奉赦大审,重笞戚畹李承恩,以悦魏忠贤。于是万燝、吴裕中毙于杖下,台省力争不得。熹宗时魏忠贤掌权,刘业、杨玉珂、工部郎中万燝等七十多人,轮番猛批魏忠贤。其中万燝曰:“忠贤尽窃大权,生杀予夺,在其掌握。致内廷外朝,止知有忠贤,不知有陛下。岂可一日尚留左右。”魏忠贤大怒,廷杖万燝一百,四天后,万燝死去,御史吴裕也被活活打死。天启二年,文震孟上疏指明熹宗是傀儡,魏忠贤见疏大怒,欲杖八十,后以流放了事。

清朝

清朝廷杖较明朝少见,多半以奏疏不当或犯圣违逆者,加以“殊属丧心病狂”、“妄议朝政”之罪以大逆条例论。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珍妃遭到了“褫衣廷杖”,在清朝历史上,皇妃遭受廷杖是第一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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