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禁(古代中国禁止民间私自出海的政策)

海禁(又称洋禁),是一种锁国政策,旨在禁止民间私自出海,有谓“片板不许下海,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,寸货不许下番,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”,也限制外国商人前往本国通商。具体实施随着时间变迁而有张有弛,即“严禁”及“弛禁”之分。海禁本来的目的是为消灭反叛势力、打击海盗及走私,保障社会稳定的初衷。日韩亦有此政策,朝鲜王朝皆执行海禁逾200年,规定指定国籍和商人外,官民禁止与别国商人贸易。然而,实际上真正受到打击的是本国经济、对外的贸易及渔业、外交关系,以及科技知识的学习与交流,因此历代以来各政府的海禁最后都不了了之,并最终以开港通商收场。此外海盗和走私商人的活动亦反而因为海禁而更加猖獗,对本国及其周边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。

中国历史上,海禁横跨元、明、清三个时代。元朝曾经4次实行海禁,每次持续时间都比较短,共约11年,这时对海外贸易并未产生全局性的负面影响。而明清两国的海禁,始于明朝不堪海盗集团的骚扰,其后清朝为了防堵反清势力延续,这次不仅在政策上有所强化,而且持续时间长达多年。此时正值大航海时代,中国的贸易与外交的缺席,海禁也成为别的境外势力崛起的契机,如东南亚陶瓷业等等因此得到发展。另一方面,藩属国例如琉球等国家,亦因为海禁的关系,利用独占与中国中转贸易的契机而抽取大量利益。

明朝海禁

海禁的实施

“海禁”是明朝的一项锁国性质的基本国策,从洪武年间到隆庆年间,实行了近200年,纵贯大半个明朝。形成了成熟的海禁政策与概念。明朝海禁严格禁止人民对外通商贸易,限制外国人到中国进行贸易。明朝唯恐禁海不力,有关海禁的诏令每过几年就会重申一遍。

明朝海禁时期规定人民不但“片板不许入海”,甚至民船造得稍大一些就是违法。《大明律》规定:“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,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,将带违禁货物下海,前往番国买卖,潜通海贼,同谋结聚,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,正犯比照已行律处斩,仍枭首示众,全家发边卫充军。其打造前项海船,卖与夷人图利者,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,因而走泄军情律,为首者处斩,为从者发边充军。”

海禁的起源则是跟海盗有关,元末起义军领袖之一的朱元璋击败其他义军,于公元1368年建立明朝。一方面,明朝前期倭寇猖獗。据《明史》及《明实录》记载,仅1368年至1374年七年间,倭寇对中国沿岸的侵扰次数就多达二十三次。

此时正值日本的南北朝内战,流离失所的日本平民为逃避战乱,纷纷流亡海上。1392年(明洪武25年),日本北朝的足利氏吞并南朝,不少南朝遗臣相继逃亡出海,与日本浪人组成武装,形成倭寇,侵扰中国沿岸地区。另一方面,曾割据江南沿海州县的张士诚方国珍,自被朱元璋击败后,其部下亡命海上,勾结日本浪人,侵扰山东、南直隶、福建等沿海地区。有鉴于苏、松、常、嘉、湖等州是张士诚的旧地,朱元璋因而对以上地区采取歧视性政策,所征田赋较其他地区高出十倍以上,当地百姓不堪其苦,流亡他乡,或作为倭寇向导。此外,闽浙大族亦为了利益私通倭寇。

为了防止沿海反叛势力私通倭寇,洪武三年(1370年),明廷“罢太仓黄渡市舶司”;洪武四年(1371年)十二月颁布“禁海令”,规定:“……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”;洪武七年(1374年),明朝撤销了自唐朝起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、浙江明州(今宁波)、广东广州三处市舶司。

永乐年间虽有郑和下西洋,但海禁政策较洪武年间更为严苛。永乐二年(1404年)诏令“原有海船者,悉改为平头船,所在有司,防其出入”。永乐五年(1407年)甚至在安南也实行海禁:“亦不许军民人等私通外境,私自下海贩鬻番货”。

倭寇侵袭

明朝洪武、永乐年间,因当时明朝国力较强,没有造成重大影响。同时,洪武、永乐年间大力打击海上的商业活动,阻碍海上贸易发展。因为明朝政治腐败,海防松弛,并实施闭关锁国措施,加上日本当时战乱频发,一些武士和海盗与部分受到海禁负面影响的明朝商人联合,入侵中国,以至倭寇横行,在大片沿海城市展开掠夺[来源请求]。

隆庆开港
直到16世纪中叶,明廷为了重建海上秩序,对海禁存废产生严重分歧。隆庆元年(1567年),福建巡抚涂泽民请开海禁并获准。但是,明朝仅开放了福建漳州的月港一处口岸,而且只允许泉州和漳州的商人对外贸易,并且禁止对日贸易,史称“隆庆开关”。由于政府部分开放海禁,得以缓解。

清朝海禁

清前中期的对外贸易,包括延续前明的11年传统朝贡贸易时期(1644-1655年),29年的海禁时期(1655-1684年)和其后158年的开海贸易时期,其中开海贸易时期包括73年的四口通商(1685-1757年)和85年的一口通商(1757-1842年)。

禁海与迁界

顺治三年(1646年)编制的《大清律》保留了《大明律》中有关“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”的条文。顺治四年(1647年)因广东平定颁发的“恩诏”中说:“广东近海,凡系漂洋私船,照旧严禁”。顺治十年的一份户部题本说:“自我朝鼎革以来,沿海一带,俱有严禁”。不过,当时的海禁政策并未真正执行,清人根本不知有海禁。甚至康熙十五年(1676年)时任江苏巡抚的慕天颜在《请开海禁疏》也说:“记顺治六七年间,彼时禁令未设”。

为了削弱、消灭郑成功等抗清力量,早在顺治十二年(公元1655年),浙闽总督屯泰奏请“沿海省份,应立严禁,无许片帆入海,违者置重典。”顺治十三年(1656年)六月,清廷正式颁布“禁海令”,敕谕浙江、福建、广东、江南、山东、天津各省督抚提镇曰:“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,有将一切粮食、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,……不论官民,俱行奏闻正法,货物入官,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。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,皆革职,从重治罪;地方保甲通同容隐,不行举首,皆论死。”然而,海禁实行五年未达到预期效果。

顺治十六年(公元1659年),郑成功率领南明军队北伐失利后,退守厦门,清廷趁明军新败之际,派遣安南将军达素率领清军进入福建,并将浙江明安达礼属下八旗军以及沿海各省绿营水军,都归达素亲自指挥,企图消灭郑成功麾下明军,史称“厦门战役”。在该战役中,郑成功麾下明军大胜,清廷沿海各省水师在此战中几乎全军覆灭,其海上力量受到毁灭性打击,故此在顺治十八年(1661年),清廷采纳了黄梧的“迁界令”,将东南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,村社田宅悉皆焚弃。康熙年间早期也曾多次重申海禁政策。

展界与弛禁

康熙亲政后,一些地方逐渐“开边展界”,人民回乡复业。康熙七年(1668年),郑氏已退守台湾,广东先行松弛海禁。康熙八年(1669年)允许沿海居民复界。平定三藩之乱的战争即将结束之际,福建总督范承谟、姚启圣,江苏巡抚慕天颜,福建巡抚吴兴祚,广东巡抚李士祯等先后上疏,要求废除海禁,准民出海贸易。其中以康熙十五年(1676年)慕天颜的《请开海禁疏》最具代表性,由其中所述“今则盛京、直隶、山东之海船固听其行矣,海洲云台之弃地亦许复业矣,香山、澳门之陆路再准贸贩矣”可知此时北方的沿海省份已解除海禁,唯江浙闽粤四省尚在禁列之中,但江苏和广东的部分地区已弛禁。

康熙二十二年(1683年),清朝平定明郑台湾,正式展界。所谓“展界”,就是安排在顺治十八年前后被迁界令强迁的沿海居民复归故土。十一月,康熙帝将吏部侍郎杜臻、内阁学士席柱差往福建、广东主持沿海展界事宜,行前谕曰:“迁移百姓事关紧要,当查明原产给还原主,尔等会同总督巡抚安插,务使兵民得所。”

康熙二十三年(1684年),清朝正式开海,准许百姓对外贸易,并在“粤东之澳门(一说广州)、福建之漳州府、浙江之宁波府、江南之云台山”分别设立粤海关、闽海关、浙海关、江海关作为管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机构。江浙闽粤四大海关总领各自所在省的所有海关口岸,通常下辖十几至几十个海关口岸。

定点通商与缩禁贸易

康熙五十六年(1717年),清廷禁止南洋贸易,但并未禁止东洋贸易和西洋贸易。雍正五年(1727年),时隔十年后清廷重新开放南洋贸易。乾隆二十二年(1757年),乾隆帝以海防重地规范外商活动为理由,谕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通商。但是实际上,当时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许到闽、浙、江海关贸易,特别是闽海关。例如,乾隆四十六年(1781年)、四十八年(1783年)、五十一年(1786年),嘉庆十二年(1807年)、十四年(1809年),均有西班牙商人从南洋吕宋到厦门贸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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