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朝针对官员犯罪的问罪原则
在明朝的政治架构中,官员乃皇帝掌控天下的核心依托力量。
鉴于这一群体的特殊性,要是他们自己犯了罪,该怎么处置呢?
今天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明朝针对官员犯罪的问罪原则。
整个原则取自(明) 朱元璋 撰《大明律》大明律卷第一 《职官有犯》(1722年刊本),我认为是最接近明朝官员所面对现实。
在明朝的政治体制中,皇帝对官员群体实施了极为严格的管控。
关乎官员命运的定罪权,基本上都是皇帝直接抓在手里,这算是明朝政治的一个特点。
针对官僚体系中的核心群体,诸如京官以及在外任职的五品以上官员,倘若其涉嫌犯罪,无论是确凿无疑的罪行还是存疑待查的案情,在未获得皇帝旨意之前,均不得擅自对其采取司法行动。
如此安排,使得对高级官员的司法审理始终处于皇帝的直接掌控之下。
这种规范化的程序设置,理论上可以降低了朝廷势力滥用司法权力的可能性,进而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出现。
六品以下的官员,虽然分巡御史、按察司和它们的分司能组成司法监察体系去审问他们,但最后还是得把处理意见上报给朝廷,等朝廷来决定怎么处理。
有一点要特别注意,在明朝的官僚体系里,上级不能直接问罪下级。要是上级觉得下级犯了错,得“把下级犯的事儿写清楚,密封好上报给皇帝”,然后听皇帝怎么裁决。
不过也有特殊情况。要是官员犯的是像罚俸这种轻罪,上级不用请示皇帝,直接按律法处罚就行。
除此之外,倘若下级官员感觉像是被上司“穿了小鞋”,遭到刁难,又或是被无端诬陷,《大明律》为他们搭建了一座直通皇帝的“告状桥”,他们能径直向皇帝诉说冤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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